已完成了合同要求最少做满6个月并多工作一个月作为补偿(
“合同”:如不提前两个月供书面迟职信将要陪偿公司两个月的工作,
),因没有书面迟职信,只是口头提出过,于是最后一个月的薪水被扣除之前所发的全部花红,请问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