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于2013年5月18日12时10分许,开着无牌电动自行车在某地由西往东行驶至某公园附近处,突然某公园死角应某冲出撞上了舒某的电动自行车,造就了舒某右手手腕处小粉碎性骨折和左脚脚后跟骨折和应某有排骨原段骨折。
这件事舒某要付权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