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公司任命的一名分公司负责人把分公司的收益款项三百多万全部转到他私人账户占为已有,拒绝提交财务报表。
我们总公司股东要求他返还进来,他拒绝,还声称是他赚的。项目合同是用分公司盖章,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的,并非他本人接的。我们也没有跟他签任何协议。只有任命授权书他当公公司的负责人。
请问,他这样犯职务侵占罪了吗?
发现这个事情之后,总公司已经撤消他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了。
我要去公安局报案,需要带什么材料?
盼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