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工伤并经市局确认鉴定为:劳动能力定四级。后来发现股骨头疼痛,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直接导致疾病。
在这几年间所产生的药费在医保统筹上已报销大部分。还有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社保局说不能二次报销!单位说我们交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局付。
请问:谁来承担我所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