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请问:是否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必须起诉?如:2007年9月13日作出,2011年11月9日知道,必须在2013年11月8日之前起诉,而不是在2022年9月12日之内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