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现面临农民自愿移民问题,移民者需放弃农村原有住所与土地,定居县城,本人自愿移出,故报名时需向政府出具土地证明。
我家族土地证明为我父亲所有,我与大哥两兄弟,婚后与父母分家,并未办理土地证明,而是由舅舅开具分家单。
然而,现分家单已遗失,咨询村长,其告知可重新书写,交由村委盖章便可,我便考虑能否将好的土地分给大哥,自己留差土地,这样移民之后,便可减少土地的损失,而赠予大哥所有。
请问,我这样做,可否正确,有没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