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跟人甲方合伙开餐饮店,期间利用职权私自占有公共财物15万元。
被发现后全额还清所占财产并终止了合作。被发现后全额还清所占财产并终止了合作同时签订了协议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但其中有一条是,乙方不论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同类之产品及业务。
但乙方半年内开了一个同类型的店,甲方可以起诉乙方吗?如果可以起诉,乙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