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就职于行政部门工资只300元,想讨个说法。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8228什么是编号?

就职于行政部门工资只300元,想讨个说法。

在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就职,工资每月300元,已过十年,想讨个说法。

1996年上学走的本单位委培,00年毕业后就在此单位上班,每月只300元工资。

99年单位由省垂直管理,单位一直说没有指标,03年市局曾下红头文让安置其下属单位,却一直未被安置,如今十年过去了,依然是300元工资,什么保障都没有。

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为自己要个说法,急求!!!

咨询者:fa140304河北
[咨询时间:2010-11-16
悬赏分:
解答数:3]

最佳答案

刘亮亮律师
[地区:河北-廊坊市
手机:13911111111
积分:284
]
回答时间:2010-11-16 13:46
刘亮亮
您好,单位给的工资明显低于最低工资,可要求其补足,并要求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详细咨询可以来电

回答

2
田国军律师
[地区:重庆-涪陵区
手机:13340376558
积分:7299
]
回答时间:2010-11-16 13:05
田国军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单位支付工资每月3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你可以要求单位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不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16 13:34
魏国鹏
你的工资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差额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差异分四个档次,月最低工资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月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平均增长24.1%和24.6%。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