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月的一天送我哥到医院就医,因为我常年在外打工,不知道医院的外科门诊在什么的地方,就来到医院收费处进行询问,收费医生大声对我说“在二楼”,然后我就对他说“你的态度有点不好勒”,当我从二楼下来交费时,其态度依然不好,我就准备用手机进行摄像,谁知被收费医生用手一打,手机掉在医院收费室里,我叫收费医生捡出来,其不捡,于是我就把医院收费室的门锁踢坏,进去捡我的手机,当我一进去被其先打了一个耳光,于是我还了他一个耳光,踢了他一脚,就被医院的医生把我两人分开了,后来派出所以损坏公物将我拘留15天,罚款200元。
请问派出所将我以损坏公物我拘留15天,罚款200元是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