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企业登记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两人投资,签订了合伙协议。
工商登记上只有甲作为投资人,乙未登记在册。工商登记上只有甲作为投资人,乙未登记在册半年后,甲、乙双方又签订协议,企业由甲方一人经营,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一万元的红利(包含工资),但不能参与经济管理和分配,合同期满确保归还乙方的投资款。
但甲方未全部支付红利,乙起诉甲,甲称乙首先没有工商登记,其次不承担经营风险(合同期满后确保归还投资款),甲、乙的关系是借贷关系,不是合伙关系,不应支付红利。
乙认为,没有工商登记是甲的责任,而且法律允许隐名股东的存在,当时签订协议支付红利是双方约定的,没有红利,我不是白干了几年,而且乙方投资时签订了合伙协议,半年后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有限合伙协议,乙方已成为有限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每月支付乙方一万元的红利就是一种“另有约定”,而且企业再多的利润乙方不能参与分配。
请问律师,该企业是否为有限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法律是否适用于乙方?法院在判案时会认定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第二次协议是否合法?乙起诉支付红利是否有理(作了50%的让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