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孩子经常无故欺侮你的孩子,对你的孩子采取了种种非法的手段,属于违法行为在先,你的孩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学校也有义务保护你的孩子,由于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发生了伤害的事件,学校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受伤的学生的家长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你只需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即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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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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