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我进入一家新开的生物公司,担任生物信息工程师一职,上周五,老板以未达考核标准为由解聘我,并让我这周一就不用再继续上班了,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解聘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请问这条法律是否也使用于试用期合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