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2011年偷偷跟朋友借了10万块钱,当时也写了借了条,2012年到期后未还重新写了一张借条,这张借条不但把2011年到2012年的利息合并本金当作借款金额写在借条中,还合并把2012年到2013年约定的还款日期后结算的利息直接当作借款金额直接写在借条上,请问这样的借条根据合同法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