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领导采用不正当手段、将没什么优势的指定人员分别安排(排斥有竞选优势的非指定人员进入候选人名单)到所辖各社区参加主任、副主任等额选举,其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由哪个部门管?该承担什么责任、受到怎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