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 > 

离婚时我能否要一个孩子,一半的房子?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7442什么是编号?

离婚时我能否要一个孩子,一半的房子?

结婚十年,结婚时是男方的房子,价值4万元,后又换成新房,婆家拿了两万,娘家拿一万。

五年前离婚,后又复婚。五年前离婚,后又复婚现因感情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男方要两个孩子和房子,我要求要一个孩子和一半的房子,男方不同意,请问,我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达到要求?另外男方抢走我的手机,将我手机里的单位领导的电话号码都记下来,扬言要向他们说出我的隐私以及对我的诽谤,请问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fa139379吉林
[咨询时间:2010-11-10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刘伯华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3820186632
积分:1413
]
回答时间:2010-11-10 20:11
刘伯华
你有权分财产与获得子女抚养权。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助。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1-10 20:24
刘子若
新房子是在你们婚内购买,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一个小孩的抚养权。对方侵害你的隐私和诽谤你的人格的行为,你可以另案起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1-10 21:59
魏国鹏
1.结婚后你们换成的新房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享有房屋一半的份额。
2.你们有两个孩子,法院会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
3.男方抢走你的手机扬言要说出你的隐私以及对你进行诽谤,属于侵犯你名誉权的行为,你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