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2009 年向一个钢材商赊了一批钢材,当时订立了合同, 说从收到货算起超过三个月不付清货款的话就以日息千分之三算利息,货款是72 万。
2010 年又向他赊第二批钢材, 但是这次没订立合同,货款是140万。
到去年十月份,已经还了160万,还欠52万,去年十一月,他起诉我,声称第一次订的合同适用于第一批和第二批货,于是这52万从2011 年开始算利息,索要利息100万,加本金52万,初级法院判决对方胜诉,我上诉到中级法院,开庭时,法院也说,没明确说明第一次的合同适用于以后的交易,建议庭外和解,但是对方不同意,最后中级法院还是维持了初级法院的判决。
请问这样的合同对之后的交易都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