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投了平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交强险。被保险人投了平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交强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中约定:保险公司只支付实际的医疗费用减去可以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的金额5000元,绝对免赔额50元。
给付比例80%。给付比例80%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的保险金额50000元,绝对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90%。
被保险人的车被甲追尾。被保险人的车被甲追尾修理费6580元,被保险人的急诊治疗支出3350元,住院治疗15天,共计支出24650元,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22926元。
上述修理费和医疗费用,甲已经全部赔偿给了被保险人,另支付慰问金8000元。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单》认定: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甲负全部事故责任。
现在被保险人持平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交强险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急诊医疗费2640,住院医疗费22095,车辆修理费2000,保险公司拒赔。
被保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他的索赔。被保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他的索赔请问,法院能否支持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如果赔了,保险公司能否向甲追偿?保险公司出售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行为合法吗?能不能解释一下原因,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