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违法判决,造成的冤假错案拒不纠错。
一、1996年4月24日某客户到石家庄建设银行民族路分理处办理了一笔正常的转账业务,而石家庄中级法院、河北高级法院把银行普通的“转账业务”判成“存款业务”并判我挪用了客户存款,有期徒刑十年。
银行内部记账用的进账单和存单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票据。
我提供的证据和法院的证据是同一个时间点的同一个证据,也是客户到我行办理转账业务唯一的一个证据(附证据)。
法院硬说这是存款证据。法院硬说这是存款证据石市中级法院、河北级高法等各级法院、互相窜通, 二、法院违反程序、违法判决、判决书自相矛盾(附证据)。
同一件事情,156号判决书判客户的100万元钱存在了城东面,75号判决书判客户的100万元钱存在了城西面,169号判决书判客户的100万元钱存在了城东面...
判决书明明是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违法判决,却答复我法院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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