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与开生荒地的张志强签订了292.5亩地的土地承包种植27年的合同(有合同为凭)。在承包地中我种植了红枣30余万株,2012年就有了明显收获,今年预计可产红枣80吨。
今年4月中旬,张志强开始挑事找茬,5月8日,张志强与我核算水电费当中发生了争执,张一拳将我打倒在地(打到本人太阳穴处),我在医院住院7个月之久(5月8日至11月)。派出所对此打人案件只做了初步调查,但迟迟不做处理,直到12月我上访公安局后才处理打人的事。而在我住院期间我的种植合伙人周开忠带人到红枣地里耕种、除草、施肥、喷药,张志强百般阻挠,派人拦车不让工人进地还亲自抢夺运送工人的汽车钥匙。使我对自己的枣园无法耕作和管理。对此,我们向派出所进行了报案,派出所对此事不了了之。
更为严重的是:自今年10月18日,张志强擅自组织20余人到我种植的枣园地里抢摘红枣,为此,我多次报案,派出所只偏听张志强的一面之词,不与我核实是否欠账,武断的认为是我欠张志强的钱不还,就把张志强公然带人偷摘我红枣的事件,错误的定为“民事纠纷”不予立案。我4次报警,派出所4次出警,但因派出所民警素质低下,根本没有制止住张志强的侵占行为,张志强5次组织人力在14天内将我290余亩地的红枣果实全部摘光,使我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问张志强的行为是否犯罪?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