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尊敬的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各普通出国的打工者,名叫刘宝财,在俄罗斯其间,因父亲去逝,于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从俄罗斯回国,十月二十日涉嫌放火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月二十九日被捕,二00九年三月四日,铁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对判决不服,以及判决书上陈述的内容有严重不真实之处,上诉伊春中院,伊春中院又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规定,对我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00九年七月三日投凤凰山监狱服刑,报改后,经过监狱警官的教育和法律学习,使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更主要的是对铁力法院和伊春中院对我的判决太过于草率,因此,我在次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其理如下:
1、 火是我清醒时用衣服扑灭的,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按照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属于犯罪中止。
2、 张连臣给派出所打电话报案的电话号码是我告诉他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我属于报案自首。
3、 汽油火能用口吹灭吗!饮料瓶装有汽油,燃烧起来就会溶化,张连臣是怎么拽出来的!怎么用口吹灭的!
4、 张连臣及其妻的证言,有不属实之处。
5、 张连臣要本没有看见火,我扑灭火到碰上张连臣已经有二十多分钟了。
6、 我妻子在张连臣的挑拔下,二00八年经常离家出走,使我的精神受到严重的创伤和打击,又于二00八年十月八日,陷害我放火,使我的精神又严重受到强烈的刺激。
7、 铁力市朗乡派出所询问我的时候,没有当场作笔录,时隔三个多小时,才拿来笔录让我按手印、签名、没有让我看内容,因为我当时 还未清醒。
8、 铁力市法院判决书上第6条所述的话多数不是我说的,判决书上很多话是自相矛盾的。
9、 朗乡派出所是在打击报复我,国为我在二00八年七月份把派出所告到省公安厅。
10、 铁力市法院为什么不让我自行辩护,没有开完庭已经不见了审判长。
11、 伊春市中级法院未复核过本人,没有到过现场,不负责任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出事到监狱,只见过一次法官中级法院已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12、 铁力市看守所有一个叫聂娟的,也是放火,已经造成损失,一审开庭判了绶刑,于五月十九日放,我把火扑灭、自首,更没有造成损失,竟被判三年六个月,这符合刑法(第四条)之规定,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
以上十二条是申诉人的理由,由于我以前不懂法,经过这次的教训,使用权我不懂法到逐渐认识到法律,按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应当免除处罚,我是被朗乡派出所打击报复的、陷害的,因此,我诚恳地请求省高级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在下裁决。
请问上级领导几个问题:
朗乡派出所的打击报复,法院做出虚所的证据,不真实的事实来欺上瞒下。
从我上诉到接到裁定书,都没有见过一个铁力法院、伊春市中法的法官大人们。
铁力法院的判决书、伊春中法的裁定书,都是依据什么判决裁定下来的,难道就依据假的笔录吗?
都象他们这样下判决裁定的话,我们的国家不就乱套了吗?我们还讲什么安定,谈什么和谐?
我已给高级法院和高法检察院寄去多封申诉书,有的一年四个多月了,未回复。
为什么上级司法机关迟迟不给回音?也是拖延着不给办理。
难道是金钱和权力在作怪吗?
难道只有我,我的家人去北京告状,才能给办理吗?
我不会放弃申诉、告状的。
因为我有错,但我无罪,我不会认罪的。
我冤枉,请上级领导调查。
申诉人:刘保财
凤凰山监狱二监服刑人员:刘宝财
2010年10月8日
我相信中国还是有包青天的,以上是我的案件的全过程资料,希望有正义之士为我抗诉,我有错,但我真的没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