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由乡司法见证、由村委会民调干部主持A\B两家所订立的有关宅基地界址的协议不是私下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协议。
在a\b两家农村宅基地除房屋外的空地处,由于上面无房,虽分别不具有“使用权”,但它却各属于a\b两家的宗地范围,可以分别使用。
要说明的是,a\b不属于同一村民小组,但同属于一个村委会。
1990年,由于b家平房改为楼房,在乡司法干部见证、村委会民调干部协调及最终主持下又为两家之间重新它的界线确定订立了新的协议。
这协议得到了执行,b家不久还在重新划定的界址处自己家一侧盖上了围墙。
a\b两家和谐相处,从无别话。a\b两家和谐相处,从无别话这所订协议新的界址在2008年所发土地证上得到认可,由“权属界线”标示。
问:这1990年由乡司法见证,由村委会民调干部主持a\b两家所订立的有关宅基地界址的协议是私下协议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它的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