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小区是2007年底竣工的,小区内暖气管道已安装,08年10月接通暖气管道,通过试压,达到供暖条件,但是由于当时入住率较低,未开通暖气。2009、2010年都进行了冷水试压,检验合格,达到供暖要求,但是业主不愿意交暖气费用,导致无法供暖。2011-2012同样情况。2013年11月小区业主(400多户)有150户要求供暖,通过试压,发现有管道破损现象。
请问这样的后果,应该谁来承担维修费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