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0年10月26日与江苏一家公司在合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我是合肥人。我是合肥人一直在合肥工作。我是合肥人一直在合肥工作现在经合肥包河仲裁委调解;要求该公司为我补办14个月社保。
现在我通过南京鼓楼区法院执行;执行庭具体经办人要我办理南京社保。
要我提供在南京办理暂住证的身份证。要我提供在南京办理暂住证的身份证我觉得很荒唐。
请问;这家公司一直侵犯了我的权益,我应该怎样在法律上找到依据,要求该公司在合肥喂我补交欠我的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