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7月购买一套二手房,7月15日签的合同,合同上写明10月1日前将房产交付给我,同时迁出户口,我应该在收到房产后将尾款2万元支付给他,后来房东于10月2日将房产交付于我,由于户口不能及时迁出故尾款口头约定没支付。
他于11月28日迁出户口,按合同他应付我违约金4万多,我要扣他2万尾款作为违约金。
现在他反过来说我违约,未能按合同付款约定付款,他要按合同进行单方解除合同,并让我承担总价款的20%的赔偿,我这算违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