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只有一处住房,则法院不能执行。
我朋友的老公在外欠了高利贷,后来朋友知道就跟他离婚了,是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了乡下唯一一套共同的平房归我朋友和她女儿所有,债务由前夫自己承担。
后来债权人向法院诉讼,法院也来封过我朋友的那套房子,之后她女儿要结婚就把家里的户主变更成了她女儿,房子也新领了加层的建房证,写了女儿名字(之前那套平房是没有建房证的,只有土地使用证,被她前夫抵押给了债权人,她女儿建房领证把下面平房的建房证补办了,都是女儿名字),现在他们那要拆迁,法院要收回所有拆迁款和安置房,请问法院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朋友和她女儿什么都拿不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