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已经超过了主张继承权的时效两年,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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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些问题想咨询您,父亲69年去世,母亲79年去世,留下房屋4间,母亲口头遗嘱,房屋由我和大哥二人继承,我们姐弟共有4人,大姐与62年出嫁,小妹76年出嫁,大哥1980年去外地工作,房屋一直由我居住管理,,2007年,由于道路修通,房屋价值增值,2009年4月我与大哥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大哥名下俩间买了来,2010年,大姐和小妹提出对4间房子的继承要求,我们以继承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我们以时效抗辩怎么办?我2009年在网上咨询了很多律师,看了一些案例,都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回答说是大姐小妹能分割四间瓦房,是析产。回答说是大姐小妹能分割四间瓦房,是析产,让我困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年12月将《民通意见》第177条废止了,现在这个案子以物权法103条来判各占四分之一共有应用此条是否正确 谢谢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