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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部分房子的继承权,大女儿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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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6518什么是编号?

失去部分房子的继承权,大女儿有错吗?

母亲已去世,剩下父亲一人。子女按年龄从大到小顺序分别有大女儿、大儿子、二女儿、二儿子。

父亲在甲城市有一套房子(为方便,将该房产起代号为a),大女儿、大儿子、二女儿在a城市也都有自己的

房子,二儿子在甲城市没有自己的房产,一直住在父亲的房子里。

二儿子在乙城市打工,其妻子和儿子住在甲城市父亲的房子a里,父亲在乙城市跟着小儿子过。

后来父亲向甲城市的三个子女表示希望回到甲城市生活,大女儿心疼父亲,就答应其回到甲城市,并安排父

亲住回房子a中。

后因家庭矛盾,二儿媳带着孩子也去了乙城市找二儿子生活。

父亲自己在房子a中生活,并找到老伴,领取了结婚证。

二儿子觉得是因为大女儿把父亲招回来致使以后父亲百年后房产继承权受到影响。请问大女儿是否有过错?

我认为:老人自己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不是子女能控制其领不领结婚证的。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麻烦律师给予解答!十分感谢!!

补充说明:
而且我认为,当时老人要求回到自己的房子居住,是完全合理的。为什么要自己的房子给儿媳和孙子住,自却在另外的城市生活?老人既然要求回来,就应当满足其要求。至于后面发生了领结婚证一事,在当时来说,没有人长前后眼,不会知道以后发生什么事情。而且,就算要领结婚证,也是老人的自由。儿女也无权干涉。

不知我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
咨询者:fa137920北京
[咨询时间: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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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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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01 19:15
魏国鹏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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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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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01 20:57
牛国荣
你的想法是正确的.大女儿没有过错.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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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01 22:43
刘子若
大女儿没有过错。老人有结婚的自由,儿女不能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否则违法。
陈志超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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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02 01:50
陈志超
你的想法正确。
阎书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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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02 16:09
阎书波
你的想法正确Q Q846952203
李红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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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02 16:32
李红伟
老人有结婚的自由,你的想法也是正确的,大女儿没有任何过错。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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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11-04 16:25
郭军
你好!

大女儿是正确的,也是完全的为老人考虑,任何人都有选择自己婚姻的权利,不是大女儿的错,不必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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