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盗抢险,半年后车被盗,要求保险公司赔赏,但是保险公司只赔赏了我车的一部份,原因是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按我的投保要求投保,他按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易被盗车少保了20%,不给保免赔责任(20%)。
我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盗车辆破案找回归保险公司,我撤诉重新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赏车辆的另一部分价值,在评估车辆价值时的基准时间应该是那个时间?请按法律规定给予指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