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要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经费的,是国家公共性支出的一部分,出台这样的地方办法向企业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