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了一批物资,回款的时候,直接把钱汇给了办理人,没有走公司里的公账。
现在税务局查账,说漏税30万,要公司补齐,而公司说这是财务部一手经办的,要财务部长私人补齐。
我想请对于公司这种做法对不对?这笔钱到底应该谁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