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详情咨询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徐滔法律服务网”值班律师:刘健康律师1326187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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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先看看 上班12年,忽然变成“派遣工”张家口“逆向劳务派遣”第一案开审这篇文章.我也在网通上班十好几年了,是在07年底听说有新劳动法要实施了,会有好盼头了,可是也是在这个时侯公司让我们跟个没听说的什么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要不签就马上回家,没办法大家都签了。
现在看到了张家口同事这篇文章,跟我们情况很像,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还可以维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