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世时,因多年工作经历,获得单位一个购房指标,但是先以以息抵租的形式与父亲同住,交了三分之一的钱,后来因病去世未来得及办理购房合同,父亲再婚后,签订购房合同,由父亲缴纳余款,现在继母说这是共同房产,来争房产,请问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