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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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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5852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

我2003年3月18日进入一家外资公司,2009年6月合同终止(延期了我劳动合同),赔偿了我1个半月的工资。

剧现在的同事说原来的公司赔偿少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可不可以请求赔偿啊。

咨询者:fa136766上海
[咨询时间: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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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0-24 11:15
魏国鹏
根据你的工作时间,应该按照下列标准赔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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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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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图律师
[地区:云南-昭通市
手机:13508709534
积分:4635
]
回答时间:2010-10-24 11:16
张宏图
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的话,是不可再请求赔偿的了。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24 12:06
刘子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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