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甲汽车经营公司(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辆载重量为10吨的汽车,从某煤矿将10吨煤运往异地,途中汽车后外侧轮的钢圈突然破碎,致使行驶中的车辆右翻。经交警队认定,造成翻车的主要原因是后外侧轮钢圈破碎所致。王某为此花费汽车维修费6000元,钢圈质量鉴定费2000元,停运20日损失8000元。甲公司认为自己只是经销人,王某应当向生产者即乙汽车制造厂(简称乙厂)请求赔偿。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以上损失。经查:甲公司销售的汽车由乙厂生产,使用的是丙汽车制造公司(简称丙公司)的商标;王某至诉讼时尚未办妥车辆营运手续。对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定( )。
a.驳回,因为王某属于非法营运
b.支持修理费,其他驳回
c.支持修理费和鉴定费,驳回停运损失
d.支持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