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2月17日进中山市港口镇,新风电器有限公司电镀车间的,现当任车间主管一职,并签了无期限合同,现由于环保原因不让开电镀车间,,公司发出通知调我去总装车间上班,一样做车间主管,但我由于对工作环境不熟,加之几乎天天都要加班,或者直落,我的小孩又在这里读书不方便,故选择了不去,要求公司解除我们,给于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不同意,当我们共有24人矿工自离,什么经济补偿都没有,公司这样处理我们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