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2年12月开车在宁波出了交通事故,我是主责。
对方身上有几处骨折,住院7天后就出院回家休养了。
由于后来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在对方已经起诉,并作了护理和营养期司法鉴定(营养期90天)。
在诉状中对方要求营养费为90天*30元=2700元,请问这符合法律标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