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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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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57206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

我在12年12月开车在宁波出了交通事故,我是主责。

对方身上有几处骨折,住院7天后就出院回家休养了。

由于后来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在对方已经起诉,并作了护理和营养期司法鉴定(营养期90天)。

在诉状中对方要求营养费为90天*30元=2700元,请问这符合法律标准吗。

咨询者:fa536886浙江
[咨询时间:2013-11-17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田忠贵律师
[地区:广东-珠海市
手机:18902860675
积分:48677
]
回答时间:2013-11-17 21:28
田忠贵
符合,每天30元不高
吴健弘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588839313
积分:36569
]
回答时间:2013-11-18 05:25
吴健弘
不算过高。
邴朝祥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205719192
积分:5702
]
回答时间:2013-11-21 08:55
邴朝祥
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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