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现在是一名教师,五六年前,他通过正规的招考途径进入教师队伍,刚入行之初,他为了显示自己有工作经验,在填表时谎称自己曾经在外地某中学教书,(其实他只是在辅导学校教过书,)填表时他也曾虚填过自己有在公立中学教书的经历,但是没有伪造过印章和公文,后来他发现自己的行为不当,于是开始更改,再填表时填了真实的简历,请问他之前虚填报工作经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