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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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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54159什么是编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收购三次黄金首饰,一次是2012.11.12.二次是2012.12.24,三次是2012.1.24,一次是收购价是5650元,二次是1900元,三次是630元。

第一次三个人,2.,3次都是两个人来卖的,而且我都进行了登记了(派出所发的本子),但后两次两人是1996年的,依派出所调查三人是一伙的,但后两次我是到派出所去报了案的,但这三人是被邻镇的派出所给抓着的,现在起诉书定性我都是明知的,那么第一次我是根本不知道的,他们三次都是用不同人身份证登记的,那么最后那两次报案证明和两次立功证明,我都从本镇派出所打好拿到邻镇派出所去了,还有第一次的那个人,在我最后两次没收之前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一个派出所给抓了,而且有一个民警和本镇的一个民警警到我这看了登记本,本镇的一个民警告诉我这个有可能是偷得,我说我登记了,他说登记了没事的。

我现在还是不知道他们会什么判的,我有立功情节,还报了案的。

但以起诉书看我还是会被判刑的。但以起诉书看我还是会被判刑的(浙江嘉兴市桐乡市)。

咨询者:fa532958浙江
[咨询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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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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