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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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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53916什么是编号?

关于离职的纠纷

各位律师好,本人于9月24日向公司正式提出离职并开始办理离职手续,10月15日部门总和分管总完成离职审批签字。

由于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必须把档案转走了才给开离职证明,新公司无法接受北京外户口档案,导致原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新公司无法办理入司。

现在人力以不在岗为由把离职日期算到了9月30日,而本人诉求离职日算到10月23日,并补发10月份部分工资,是否合理,请给予一定答疑,谢谢!

咨询者:ricklee北京
[咨询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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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3-11-07 10:19
赵江涛
可以仲裁解决
邢珂铭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00925523
积分:8665
]
回答时间:2013-11-07 14:22
邢珂铭
实际工作至哪天工资支付至那天
牛国荣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115959
积分:125075
]
回答时间:2013-11-07 14:32
牛国荣
搜集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李建成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301622545
积分:81555
]
回答时间:2013-11-07 16:11
李建成
工资按照你实际工作到的日期计算。另外,不给开离职证明是违法的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3-11-07 20:10
刘子若
工资按照你实际工作到的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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