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本人于9月24日向公司正式提出离职并开始办理离职手续,10月15日部门总和分管总完成离职审批签字。
由于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必须把档案转走了才给开离职证明,新公司无法接受北京外户口档案,导致原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新公司无法办理入司。
现在人力以不在岗为由把离职日期算到了9月30日,而本人诉求离职日算到10月23日,并补发10月份部分工资,是否合理,请给予一定答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