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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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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53226什么是编号?

试用期员工离职

你好,我是一名试用期员工,在2013年11月5日已经将离职申请书递交老板,他以工作特殊性为由不给离职,请问这合法吗。

补充说明:
根据法律条款,哪种类型属于特殊工作呢,我现在在做文案翻译工作,针对学生出国留学的资料进行翻译 这个算是特殊工作吗
咨询者:fa531718浙江
[咨询时间:2013-11-05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尹兰英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5111339840
积分:7652
]
回答时间:2013-11-05 10:10
尹兰英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特殊工作,劳动合同有做特殊规定,得按照劳动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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