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因为香港中文大学代购方志书籍,被被福州中院以“为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有期徒刑10年,经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
其冤如下:1,捏造证据,将国家保密法规定已过期的文件,重新鉴定为机密件做证据;2,判案证据文件与实际寄港文件只同名,完全是两个不同文件;3,由另一当事人邮购寄出的材料,本人根本没见过,案中竟说经当事人辨认无误;4,香港中文大学是高等学府,本人为其代购的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是正规的学术机构;5单方采信另一当事人的口供,说本人明知材料有涉密,仍叫其寄港,实际是本人一再告诫不可将涉密件寄港。
6,本人从来未给香港寄过任何涉密材料,更谈不上故意资敌。
本人为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主任,因单位内人事间矛盾,被某领导加害,通过省上领导对该案定调定性,制造这起冤案。
望能点拨一二,指明迷津,立案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