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经营中以其机器设备(动产)为抵押,借银行450万元,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起诉法院,法院以借款时签订的《连带责任书》,连带公司的所有财产时,也将公司创建时租赁群众土地修建的房屋(但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合同20年期满后产权归提供土地的群众)一并进行拍卖未果后,移交银行管理处置。
引起提供土地群众的不满,认为公司和法院无权移交属于群众所有的房屋(不动产)。
请问,法院这样移交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