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6月在一处一级公路的水泥限宽墩上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三伤,当时我赔偿死者39万元,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受伤住院共花费30余万元,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我负全责,但是当时公路上限宽水泥墩前200米有一个没反光的大车请绕行的标志,100米远有一个通知的标志,字很小,而且水泥墩受到破坏,逆向的大车也可通过。
这样我可以请求公路管理所的赔偿吗?追究刑事责任我将会如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