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居住在甲省,要去乙省继承先人遗产但没有任何凭据,该遗产(房屋)是先人名字,1935年购买,房契等被他人持有,房屋也一直借与他人居住。
本地公证处应该能证明当事人和先人的亲缘关系外,还能证明到乙地办理查询原始资料、继承公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