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是镇办集体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改制以后一直没有做最后处理,但是企业的资产以及企业的收益,都被原任厂长所占有,而且是长达16年之久,这16年来每年约有几十万元的收益,全部由她自己独有,全体职工分文未得,请问这位厂长的行为可构成什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