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我和朋友因为在外地做生意,在朋友手里兑了一个店,兑金共4万元,而和我一起兑店的人已经把他那2万元的现金及时的支付了给对方,而我却因为资金短缺欠下了对方2万元,对方因此写下了欠条。
欠条的内容是;我欠某某某20000元,7天内还清,如果超过期限,每天按500元计算。欠条的末端写有签署欠条的日期是;2010年4月25日。
所有的数字都是小写的,因兑店心切,我就草率的在该欠条上按了手印并签了我的名字。又因店内的生意不景气导致我没有及时的把钱还清,曾先后陆续的偿还对方的欠款。到现在就剩不到8千元的欠款。现在我已经把所剩下的钱凑足准备把所欠下的20000元全部的还清,因为办理还款事情都是通过双方的父母来代为办理的,我想在我还清欠款时及时的把所签署的欠条收回来。但对方却不能及时的把欠条还给我。而在还款期间双方父母达成了口头承诺;对方的母亲说不用我还那违约金(每天500元)了,
在对方的父母口头答应不用我交纳违约金(每天500元),并征求对方的母亲或他们同意给我写了(欠款已经还清)字据后;而在朋友那里的欠条因没收回的情况下;请问那个欠条在我已经收到了(欠款已经还清)的字据后;还存不存在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