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妻和其妹共同向他人借高利贷38万元,钱让前妻妹拿去做生意了。
此事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此事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夫妻58万2千四佰元,于**年**月**日还清,(抵押外人房产证1份),愿用此房作为抵押。
借款人:前妻妹、前妻签名。借款人:前妻妹、前妻签名(房产证由前妻妹提供)一年后前妻妹(前妻妹曾经向原告还款3万余元)还不起钱,债主上门讨债才我知道此事。
现在前妻妹无工作,债主不起诉前妻妹,起诉前妻与我还款60余万。
法院认为有借条为证法院判决要我还款60余万元,我本人提供录音光盘1张(录音内容为:原告说实际前妻妹做生意借款38万元,原告、前妻妹承认其已使用我家没用一分钱钱让前妻妹拿去做生意了。
此事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此事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前妻、债主当时都认为妻妹要是还不上钱,有抵押的房子前妻不用还钱,事后才明白被骗)不能成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