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律师:不好意思打扰了,我相求教的是:我们是一家在1996年由小型国企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公司成立后一直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010年我们得知公司已在2006年11月委托我县一家产权交易所制好了每个股东的股权证,就此我曾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以申请贷款时需用为由拒给。
于是我在2010年7月与其他九名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后来是庭外恊商,公司分别给我们每个人一份“股权证”复印件,我们要公司董事长在该复印件上写上“原件股权证公司统一保管”的说明,并重又盖上公司公章签上董事长的姓名及日期。
该股权证上所载包含了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所有内容。
象这样的股权证是否与“公司法”上所说的出资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该股权证上有我的出资比例的记载内容,是否可认定公司已确认我在公司里所占的份额?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