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3月至今一直在海门一家上市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叉车工),9月24日公司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以车间缺少辅助工为由,直接口头通知我调动岗位。
26日我与公司领导沟通没有结果,口头请假在家等待公司答复,27日并以书面形式讲明我不适应新岗位的原因,送交公司领导,领导表示会跟总公司人事部联系,9月30日公司以本人违反公司规定旷工3日,对我作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