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赢面不大。
有一亲戚,因其朋友需用钱,遂向别人帮朋友借了钱,在打借据时因第一张没有还款日期(a),应出款人要求。
于是又写了一张(b),但没借钱日期。于是又写了一张(b),但没借钱日期但因匆忙第一张借据并未带走撕毁,出款人保留了,还款时出款人以两张借据要求还钱。
借款日期09年1月10日两张借据都有亲戚签字。借款日期09年1月10日两张借据都有亲戚签字亲戚已做鉴定两张借据前后签字时间在二十五分钟之内,出款人谎称第一张借据是08年01月1日借,因未及时还钱,转倒09年重新写的借据,据称08年借据出款人自行撕毁。
有据可查,在一审出款人这样辩称的。有据可查,在一审出款人这样辩称的亲戚一审输了,如果上诉,有赢的机率吗?希望尽快回复,不胜感激。